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563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温明松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新北市財團法人學校私立崇義高級中學
法定代理人 呂永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就債務人未發服務證明書及離職證明書損失部分,業經本院105 年度勞訴字第77號判決確定在案,茲就同一債權再聲請發支付命令,洵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份,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