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6,司促,5767,20170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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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576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蔡政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柒仟肆佰零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蔡政宏於民國93年7 月15日向聲請人請領國 際信用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
費,惟各月消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
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欠
款本金為新臺幣97401 元整及自民國106 年03月16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遲延利息
,暨自民國106 年03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
期) 加計新臺幣300 元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
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 記帳合計新臺幣97401 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
付上項消費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履經催
討均置之不理。狀請 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
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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