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6,司促,5772,20170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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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577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友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萬伍仟捌佰玖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06 年度司促字第5772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吳友賢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4.57% │
│    │406568│          │4月29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吳友賢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4.57% │
│    │593109│          │4月29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債務人吳友賢於民國102 年11月12日向債權人借款720 ,000元,約定自民國102 年11月12日起至民國109 年 11月1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4.57 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
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
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
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6 年
04月28日止累計409,272 元正未給付,其中406,568 元為本金;
2,404 元為利息;
3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 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
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 債務人吳友賢於民國102 年11月12日向債權人借款1, 031,176 元,約定自民國102 年11月12日起至民國109 年11月1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4. 57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
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
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
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
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
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6
年04月28日止累計596,618 元正未給付,其中593,109 元為本金;3,509 元為利息;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
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
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
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描述釋
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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