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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577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 理 人 江玉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玉珊即陳禹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壹佰柒拾捌萬玖仟玖佰壹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暨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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