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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584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冠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貳仟柒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五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以新臺幣貳佰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林冠樺於民國97年12月31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 40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撥款日起,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按84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百分之8.5計付。
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142764元整自民國105年8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8.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5年9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期)新臺幣200元計付之違約金。
立有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142764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借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狀請 鈞
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條款、電腦系統畫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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