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6,司促,5845,201705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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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584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潘志強即潘進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零陸佰陸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06 年度司促字第5845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潘志強即潘│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68808 │進財      │5月03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債務人潘志強即潘進財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 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 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6 年05月
02日止累計260,667 元正未給付,其中68,808元為消 費款;
188,259 元為循環利息;
3,600 元為依約定條 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 所示之利息。
(二)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
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描述釋
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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