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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584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伯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叁仟零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06 年度司促字第5849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伯駿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185995│ │4月28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 一)債 務人林伯駿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
:0000000 00000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06 年04月27日止累計193,007 元正未給付,其中185, 995元為消費款;
7,012 元為利息;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
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 所示之利息。
( 二)本 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
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描述釋明文件:
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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