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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587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盛茂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謝淑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柒仟零叁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貳萬叁仟叁佰貳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壹仟貳佰伍拾元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五期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貳萬陸仟玖佰伍拾元,及其中新臺幣伍拾貳萬陸仟叁佰伍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八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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