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6,司促,5901,2017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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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590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宏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壹仟零捌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九五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以新臺幣壹仟元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為聲請發給支付命令事:
請求之標的及數量:
一、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91,083元整,及自民國105年12月0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1.9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5年12月0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期)加計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請求之原因及事實:
一、 緣相對人陳宏政於民國100年11月30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24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按84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1.95固定計付,借款人於本信用貸款有效期間內,得隨時償還之所借之款項。
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貸款本息、違約金及相關費用。
若未能立即償還全部貸款本息、違約金及相關費用時,得於繳款日之翌日起或視為全部到期日起至全部清償日止,按期採固定金額向借款人計收延滯違約金新臺幣1,000元整,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立有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及約定書為證。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91,083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借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
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
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
為此狀請
鈞院鑒核,准予就債權人所請,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支付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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