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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590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冠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伍萬伍仟肆佰捌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06 年度司促字第5903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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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冠霖 │自民國98年3 │至清償日止 │年息9.99% │
│ │431859│ │月7日起 │ │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陳冠霖 │自民國98年2 │至清償日止 │年息9.99% │
│ │269903│ │月22日起 │ │ │
│ │元 │ │ │ │ │
├──┼───┼─────┼──────┼──────┼───────┤
│ 003│新臺幣│陳冠霖 │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9% │
│ │53722 │ │月1日起 │ │ │
│ │元 │ ├──────┼──────┼───────┤
│ │ │ │自民國97年6 │至民國104年8│年息15% │
│ │ │ │月23日起 │月31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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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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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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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陳冠霖 │自民國95年4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431859│ │月18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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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陳冠霖 │自民國95年4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69903│ │月18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依銀行法第47條之1 修正及金管會函令『自104 年9 月1 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
信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15% 。』,故請
求予以限縮,合先敘明。
二、相對人陳冠霖於93年2 月18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貸款契約,貸款總額為新臺幣56萬元整,約定於民國100 年2月18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9.99% 計付。
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民國98年3 月6 日,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
未清償。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
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三、相對人陳冠霖於93年2 月18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貸款契約,貸款總額為新臺幣35萬元整,約定於民國100 年2月18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9.99% 計付。
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民國98年2 月21日,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清償。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
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四、相對人陳冠霖於民國93年2 月18日向聲請人訂立現金卡契約,貸款總額為新臺幣15萬整,利息按年息18% 固定計息,延遲履行時,則應收利息改以年利息20% 計收,
依約定書第一條第三款可稽,因聲請人於95年9 月1 日
起終止現金卡業務,聲請人於終止日依契約條款停止使
用。倘終止日尚有現金卡欠款,屆期將自動適用本行「
優惠分期攤還專案」。主動將借款年限轉換為84期,利
率以百分之15計算,詎料債務人陳冠霖僅繳納本息至97年6 月23日止,即未再清償任何款項,現尚有53722 元未獲清償,餘欠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約定書第一
條第8款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
為全部到期,爰此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
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五、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聲請 鈞院發給支
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1、帳務明細。
2、契據影本二份。
3、現金卡申請書影本。4、現金卡轉換通知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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