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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608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春季即林俊偉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奐即林俊偉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士捷即林俊偉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惠馨即林俊偉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繼承林俊偉所得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叁萬伍仟壹佰壹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肆拾壹萬陸仟壹佰叁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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