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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611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莊瑞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伍仟捌佰伍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捌仟叁佰陸拾叁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千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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