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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625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盛茂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明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壹仟柒佰捌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陸仟肆佰壹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玖仟肆佰肆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捌仟陸佰壹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一百八十日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一百八十日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貳仟陸佰柒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壹仟玖佰肆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九八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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