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6,司促,6262,20170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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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626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佳君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保同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楊玉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陸仟壹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 一)債 務人楊佳君前於民國98年至103 年間,邀同債務人陳保同、陳楊玉蓉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
上學生就學貸款」10筆,共計新臺幣292,569 元整,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詳如借據所載;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
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另
加計違約金( 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 。
( 二)依 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
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楊佳君自民國
106 年1 月1 日起未依約履行,計尚欠本金新臺幣
216,159 元及及自民國105 年12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15%計算之利息和自民國1 06年1 月2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等未清償,迭經催討,未蒙繳納,債務人陳保同、
陳楊玉蓉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
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為德
便。
釋明文件:1.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一紙、2.借據影本一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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