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6,司促,6314,2017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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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631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陽政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伍仟柒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內)須給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須給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須給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陽政育於民國104 年12月2 日向聲請人請領 國際信用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惟各月消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
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
欠款本金為新臺幣135770元整及自民國106 年03月 0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遲延利
息,並自民國106 年03月0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
一期當月收取新臺幣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當月計
收新臺幣肆佰元,連續逾期三期當月計收新臺幣伍
佰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即
違約金)。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 記帳合計新臺幣135770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
付上項消費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履經催
討均置之不理。狀請 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
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
釋明文件: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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