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6,司促,6315,20170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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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631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傅思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肆仟柒佰玖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逾期第一個月須給付新臺幣叁佰元,逾期第二個月須給付新臺幣肆佰元,逾期第三個月須給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傅思敏 於民國(100年10月20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用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遲延利息。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合計新臺幣(224,793)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外,另應給付自民國(106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及按月付違約金。履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狀請 鈞院鑒核
,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
釋明文件:催收畫面.申請書,約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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