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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643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江鈺麒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周凱莉即周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萬貳仟伍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債務人江鈺麒前就讀中正大學邀同債務人周凱莉即周 均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額度新臺幣80萬元之
「就學貸款放款借據」,並陸續動用撥款2 筆,共計
新臺幣66,244元整,其利息、利率、違約金、償還期 間及償還辦法詳如放款借據所戴;倘借款人不依約還
本或付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日起按本
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
,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
,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本借
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 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
,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江鈺麒自民
國106 年01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迄今尚欠本金新 臺幣52,574元,及自民國105 年12月01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2.15% 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106 年01月 0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催討,未蒙繳納。債
務人周凱莉即周均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
責任。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鑑核,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核發
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就學貸款借據影本一份、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一份、就學貸款利率表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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