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6,司促,6438,20170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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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643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凱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世敏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莊馨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萬柒仟貳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 一)債 務人王凱民前就讀吳鳳科技大學邀同債務人王世敏、莊馨慧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額度新臺幣80萬
元之「就學貸款放款借據」,並陸續動用撥款4 筆,共
計新臺幣115 ,182元整,其利息、利率、違約金、償還期間及償還辦法詳如放款借據所戴;倘借款人不依約還
本或付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日起按本借
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
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
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
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 二)依 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
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王凱民自民國
106 年02月28日起即未依約履行,迄今尚欠本金新臺幣87,257元,及自民國106 年0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15% 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106 年03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等未清償,迭經催討,未蒙繳納。債務人王世敏、莊
馨慧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鑑核,就前項債
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就學貸款借據影本一份、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一份、就學貸款利率表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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