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646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洪汶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叁仟貳佰叁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零壹佰玖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內)須給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須給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須按月給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洪汶茂於100 年08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
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
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
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06 年03月底尚積欠聲請人53,231元整未為清償( 含手續費237 元整、消費款44,333元整、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5,865 元整、已到期之利息2,096 元整及違約金700 元整) ,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
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
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
額之部份,計新臺幣50,198元整自106 年0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另以每月為一期,每期違約金計算方式如下: 延滯第一期當期收
取300 元整,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400 元整,延滯第
三期當期收取500 元整之違約金,違約金每遇有連續
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
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謹 狀
釋明文件:釋明文件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