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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648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和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仁志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麟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許秋馨
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文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仟陸佰玖拾肆萬壹仟柒佰叁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二二計算之遲延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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