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6,司促,6569,20170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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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656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藍士勛即藍浩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玖仟肆佰伍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陸仟零貳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內)須給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須給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須按月給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藍士勛即藍浩綸於103 年12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
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
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
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05 年06月底尚積欠聲請人39,451元整未為清償( 含消費款24,021元整、預借現金12,000元整、已到期之利息2,230 元整及違約金1,200 元整) ,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
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
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36,021元整自105 年07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另以每月為一期,每期違約金計算方式
如下: 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300 元整,延滯第二期當
期收取400 元整,延滯第三期當期收取500 元整之違
約金,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
期為限。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
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謹 狀
釋明文件:釋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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