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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657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美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貳仟玖佰捌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零肆佰壹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 一)債 務人陳美英於104 年11月13日向聲請人請領並核准發予( 卡號:0000000000000000) 之信用卡使用,依信用卡契約規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記帳消
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
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
十五條應自該筆帳款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給付按年息百
分之15計算之利息。
( 二)債 務人陳美英自106 年01月至106 年02月共消費簽新臺幣30,412元,但於105 年11月17日繳款後即未按期給付,依約計算利息、違約金及預借現金手續費為新臺幣
2,570 元,以上共計新臺幣32,982元,雖屢經催討,債務人仍未繳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
請 鈞院鑒核並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影本、信用卡約定條款影本、應收帳款明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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