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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657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佰叁拾陸萬伍仟柒佰叁拾柒元,及如附表本金序號一所示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零伍佰捌拾玖元,及如附表本金序號二所示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叁拾陸萬肆仟壹佰陸拾壹元,及如附表本金序號三所示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6572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偉 │自民國106年0│至民國106年0│年息2.2% │
│ │536573│ │3月19日起 │4月19日止 │ │
│ │7元 │ ├──────┼──────┼───────┤
│ │ │ │自民國106年0│至民國107年0│年息2.64% │
│ │ │ │4月20日起 │1月19日止 │ │
│ │ │ ├──────┼──────┼───────┤
│ │ │ │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2.2% │
│ │ │ │1月20日起 │ │ │
├──┼───┼─────┼──────┼──────┼───────┤
│ 002│新臺幣│陳偉 │自民國106年0│至民國106年0│年息2.2% │
│ │90589 │ │4月19日起 │5月19日止 │ │
│ │元 │ ├──────┼──────┼───────┤
│ │ │ │自民國106年0│至民國107年0│年息2.64% │
│ │ │ │5月20日起 │2月19日止 │ │
│ │ │ ├──────┼──────┼───────┤
│ │ │ │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2.2% │
│ │ │ │2月20日起 │ │ │
├──┼───┼─────┼──────┼──────┼───────┤
│ 003│新臺幣│陳偉 │自民國106年0│至民國106年0│年息2.2% │
│ │136416│ │3月19日起 │4月19日止 │ │
│ │1元 │ ├──────┼──────┼───────┤
│ │ │ │自民國106年0│至民國107年0│年息2.64% │
│ │ │ │4月20日起 │1月19日止 │ │
│ │ │ ├──────┼──────┼───────┤
│ │ │ │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2.2% │
│ │ │ │1月20日起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偉於民國103年12月19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590萬元、10萬元、150萬元,借期均起於民國103年12月19日至123年12月19屆滿,利率均約定自貸放日起依本行房屋貸款指標機動利率(按月調整)加碼年率1.13%,及依不動產借款約定書第十四條之約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時,約定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付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間之利息。
(二)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民國106年03月19日,債權人屢次催索,相對人始終置之不理,有台北建北郵局存證信函第895號可憑,誠屬非是,依不動產借款約定書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約定,相對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相對人違約有可歸責事由,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陳偉一次清償本金6,820,487元及至清償止之利息、延遲利息。
茲為求清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
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戶謄、借約*2、利率表、往來明細*3、存證信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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