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6,司促,6632,20170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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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663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林恆芳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王建智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張蕙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邱秀化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李明瑜
前列五人共同
代 理 人 謝碧鳳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昕世界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依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恆芳清償新臺幣伍萬壹仟肆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王建智清償新臺幣玖萬伍仟玖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張蕙麟清償新臺幣叁萬肆仟叁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邱秀化清償新臺幣叁萬肆仟肆佰叁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李明瑜清償新臺幣陸萬柒仟零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八、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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