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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664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辰龍即林炳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肆仟陸佰肆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06 年度司促字第6644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辰龍即林│自民國 095年│至民國 104年│年息百分之十八│
│ │74283 │炳金557769│11月 16日 │8月 31日止 │ │
│ │元 │0000000000│起 │ │ │
│ │ │ ├──────┼──────┼───────┤
│ │ │ │自民國 104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 │ │9 月 1日 起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林辰龍即林炳金於民國92年8 月26日向債權人申請Ready Cash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 ,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附表序號1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95年4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95年11月15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7807元及違約金2550元。
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Re ady Cash 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
違約金之計算係以遲延繳款時,每月帳單未繳清金額在( 1)999 元( 含) 以下者,無需繳交違約金( 2) 1000 元至10000 元之間者,需繳交違約金100 元( 3) 10001元至40000 元之間者,需繳交違約金200 元( 4) 40001元至70000 元之間者,需繳交違約金400 元( 5) 70001元至100000元之間者,需繳交違約金700 元( 6) 100,001元( 含) 以上者,需繳交違約金1000元。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
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釋明文件:債權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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