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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667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慶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柒萬肆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壹萬柒仟貳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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