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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670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莊清標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玉桃 CHEN YU TAO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叁佰零柒萬柒仟柒佰陸拾陸元柒角壹分,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六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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