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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670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廖昱豪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羅順權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羅勲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佰捌拾叁萬壹仟壹佰零陸元,及如附表編號六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羅順權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肆拾貳萬叁仟叁佰肆拾壹元,及如附表編號二、三、四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若債權人對債務人羅順權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羅勲振向債權人為給付,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羅順權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佰貳拾伍萬零肆佰捌拾貳元,及如附表編號一、五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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