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674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新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沖本一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鄭志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玖仟捌佰零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須給付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須給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須按月給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