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6,司促,6759,201705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675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姵妤即陳碧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玖仟捌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逾期第一個月須給付新臺幣叁佰元,逾期第二個月須給付新臺幣肆佰元,逾期第三個月須給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碧涵及陳姵妤於民國91年11月6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用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遲延利息,暨違約金逾期一期當月收取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當月計收肆佰元,連續逾期三期當月計收伍佰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合計新臺幣19891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外,另應給付自民國91年12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及按月付違約金。履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狀請 鈞院鑒核,准予
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條款、電腦系統畫面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