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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679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上列二人
共同代理人 江艾芸
相 對 人 芃達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即債務人
法定代理人 陳棋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翁德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連帶清償新臺幣壹萬壹仟肆佰捌拾陸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連帶清償新臺幣陸仟壹佰捌拾肆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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