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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688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蓮縣○○○區○○
法定代理人 詹貴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游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康美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康美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康有銘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許書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五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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