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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695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明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陸仟叁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四.五八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期採固定金額向借款人計收延滯違約金新臺幣壹仟元整,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 一) 緣相對人林明雄於民國103 年7 月11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350,000 元整,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按84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
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百分之4.58固定計付,借款人於本信用貸款有效期間內,得隨時償還之所
借之款項。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相對人即喪失期
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貸款本息、
違約金及相關費用。
自民國106 年4 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4.5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6 年4 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期採固定金額向借款人計收
延滯違約金新臺幣1,000 元整,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立有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及約定書為
證。立有個人信用借款約定書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
( 二)查 相對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
226,348 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借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狀
請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一、信貸帳務明細影本一張。
二、信貸申請書及約定書影本一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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