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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催字第121號
聲 請 人 卓美君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事件,聲請
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股票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股票。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股票,本院將宣告該股票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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