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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催字第122號
聲 請 人 詹仁傑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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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6年度司催字第12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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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
│號│ │ │ │ (新臺幣) │ │ ( 或到期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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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廖玉梅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未記載 │7,700元 │AE9172006 │106年2月28日 │
│ │ │限公司石牌分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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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詹益鎮 │有限責任台北市第五│未記載 │18,310元 │NH0162549 │106年3月5日 │
│ │ │信用合作社南港分社│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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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俊豐水電材料行 │有限責任台北市第五│未記載 │7,950元 │NT0176077 │106年3月15日 │
│ │陳俊華 │信用合作社南港分社│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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