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催字第130號
聲 請 人 蔡潔雨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台康生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
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