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6,司催,154,201703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催字第154號
聲 請 人 黃明昭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
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