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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司字第70號
聲 請 人 金明秀
相 對 人 輔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金明秀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輔友股份有限公司簿冊文件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金明秀為輔友股份有限公司如附件所示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輔友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輔友股份有限公司業已依法清算完結,經造具清算期間收支表、損益表及清算後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剩餘財產分配表、監察人查核報告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影本各1份,而聲報本院備查。
爰依公司法第332條規定,聲請指定金明秀為附件所示各項簿冊之保管人,以利保存。
三、經核本件聲請,核與首揭規定相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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