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2號
聲 請 人
即 管理人 黃曉妍律師
債 務 人 張明輝
代 理 人 何乃隆律師
上列聲請人就債務人張明輝聲請清算事件聲請核定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管理人之報酬為新臺幣貳萬壹仟元。
理 由
一、按監督人或管理人之報酬,由法院定之,有優先受清償之權,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管理人就債務人張明輝聲請清算事件,前經本院選任為該清算程序之管理人,就第三人拒絕塗銷不動產登記回復為債務人所有,依確定判決為辦理塗銷登記,爰斟酌本件清算程序之繁雜程度、聲請人閱卷次數、所提出狀紙及陳述之內容、未請求程序中所支出費用等情,酌定其報酬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藍凰嘉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