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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19號
聲 請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相 對 人 法蝶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柏廷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103年12月26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伊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責任,分別設定新臺幣(下同)60,000,000元、14,400,000元之第一、二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3年12月24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103年12月26日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於104年1月5日起陸續向聲請人借用31,500,000元、5,500,000元、26,500,000元、18,500,000元、12,000,000元及為向國外採購物資由聲請人開發信用狀,墊付美金106,025.48元、42,560元,合計八筆借款,其借款期間、利息暨違約金計算方式均載明於借據內,並約定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即全部償還,並應依約支付違約金。
詎相對人就其中借款5,000,000元自105年11月29日起即未依約按期還款,聲請人並於105年12月22日獲悉相對人已惡意停止營業,依上開約定,所有債務即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經查,相對人目前尚欠本金98,476,045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償還,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影本2份、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2份、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借據影本2份、動用申請書影本5份、進口信用狀單據到達通知書及信用狀申請書影本各2份、授信合約書影本2份等件為證。
四、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通知相對人於5 日內就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而逾期未陳述,有本院通知函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本院審酌上開書證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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