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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消債調字第77號
聲 請 人 陳建一
上列當事人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事件,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151 條之1第1項規定,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一千元,未據債務人繳納。
茲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44條之2 但書規定,限債務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得執本院司法規費繳款單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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