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6,司票,2163,20170324,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2163號
聲 請 人 良新國際洋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宜輝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黃子昂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退還溢收程序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退還溢收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理 由

一、聲請人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十六日所繳納如附件收據影本所示之程序費用,計溢收新臺幣伍佰元,應予退還。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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