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6,司票,2176,201703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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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2176號
抗 告 人 葉真榕

一、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葉真榕間因年度票字第號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九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

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預納。

逾期仍未繳納,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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