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6,司票,2240,2017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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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2240號
聲 請 人 黃薆霖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曾瓊誼間本票裁定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㈠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萬叁仟肆佰伍拾捌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具狀載明「本裁定如無法合法送達於相對人,狀請 鈞院逕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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