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2240號
聲 請 人 黃薆霖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曾瓊誼間本票裁定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㈠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萬叁仟肆佰伍拾捌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具狀載明「本裁定如無法合法送達於相對人,狀請 鈞院逕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
。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