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6,司票,2241,201703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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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2241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王靖螢
相 對 人 宋文雄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其請求金額及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

詎於屆期提示後,有如附表所示之金額未獲清償。

為此提出該本票1 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所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到期日為曆法所無之民國106 年2 月30日,應以該月之末日即106 年2 月28日為發票日外,其餘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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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106年度司票字第224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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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請   求   金   額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
│號│                  │    (新臺幣)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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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4年4月27日      │1,020,000元       │680,000元         │視為106年2月28日      │106年2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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