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6,司繼,150,201703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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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繼字第150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即被繼承人楊嘉雄之
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
上列聲請人因擔任被繼承人楊嘉雄之遺產管理人聲請核定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得請求代為管理被繼承人楊嘉雄遺產之報酬及墊付費用合計為新臺幣伍萬陸仟肆佰肆拾柒元。

聲請程序費用壹仟元由被繼承人楊嘉雄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

此於民法第1183條、家事事件法第141條、第153條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關於遺產管理、分割及執行遺囑之費用,由遺產中支付之,但因繼承人之過失而支付者,不在此限。

此於民法第1150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103 年度司繼字第790號民事裁定選任聲請人為被繼承人楊嘉雄之遺產管理人,因楊嘉雄名下之財產總值新臺幣(以下同)5,101,524 元,聲請人爰依財政部「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3點第4 、5 款規定請求遺產總值百分之一之遺產報酬,聲請人爰檢具相關證明文件,聲請就本件遺產管理事件酌定報酬51,015元,另於管理本件遺產期間共墊付6,432 元(內含本件裁判費用1,000 元)等語。

三、經查:

(一)聲請人主張其前經本院103 年度司繼字第790 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楊嘉雄之遺產管理人,並對其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經聲請人提出裁定影本為證,自堪信為真實。

(二)聲請人因管理被繼承人楊嘉雄遺產所墊付之費用合計為5,432 元(內含聲請公示催告聲請費用2,000 元、除權判決聲請費用1,000 元、差旅費266 、登報費用1,940 元、聲請戶謄本規費15元、閱卷費211 元),此有代墊費用明細表暨收據等件影本在卷足憑。

另本件聲請費用1,000 元,非屬已支出之遺產管理人墊付費用一部分,應列本件程序費用,併予敘明。

(三)本院參酌系爭遺產價值5,101,524 元,有聲請人所提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院勝105 司執己字第48104 號函文及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在卷足憑,復酌以聲請人自就任遺產管理人後,其所進行之職務內容如編製遺產清冊、辦理公示催告等程序之繁雜程度,爰酌定其遺產管理報酬為51,015元及代墊費用5,432 元共計56,447元為適當。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3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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