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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婚字第215號
上 訴 人 吳青宜
上列上訴人與侯文超間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9 年8 月3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依上訴人表明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之聲明,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35,010 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徵收55,851元。
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王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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