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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60號
上 訴 人 國立故宮博物院
法定代理人 林正儀(代理院長李靜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松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12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國立故宮博物院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壹拾萬肆仟玖佰玖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玖佰捌拾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施盈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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