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6,抗,23,2017031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抗字第23號
抗 告 人 曹家彰
相 對 人 詹清福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1 月16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案由欄中關於「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1月18日本院105 年度司票字第369 號裁定提起抗告」之記載,應

更正為「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11月30日本院105 年度司票
字第8909號裁定提起抗告」。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