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6,消債更,18,2017032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更字第18號
債 務 人 林心婕即林心瑩
代 理 人 李珮琴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

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

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

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

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昌義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洪佾旻
附件:
1.請確認聲請前2 年必要支出之總額是否正確,如有誤算應予更正。
2.說明平日交通工具及其交通費之計算方式各為何?如為汽機車,為何人所有?並提出行照影本及最近3 個月之加油單據;
如為大眾交通工具,則提出最近6 個月悠遊卡之搭乘明細。
如為債務人所有,應列入財產項目,並說明現值若干元,且提出估價單。
3.說明債務人每月入不敷出,則其他支出生活費用之金錢來源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又倘將來經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如何履行更生方案?
4.說明債務人目前是否有強制執行或訴訟案件繫屬於法院?如有,其法院名稱、案號、股別各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5.說明債務人每月入不敷出,則其他支出生活費用之金錢來源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又倘將來經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如何履行更生方案?
6.債務人居住於臺北市,參酌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106 年度臺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為15,544元(包含食衣住行育樂醫療雜支,惟不含勞健保費及稅賦等)。
惟債務人於積欠債務無力清償之情形下,所列每月必要生活支出19,845元(已扣除健保費、扶養費),超過上開最低生活費標準。
債務人應說明若經裁定開始更生後,是否同意撙節支出至上開最低生活費標準,若不同意,應詳為說明須合理增加之費用明細、各細項金額及必要性。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